多举措加强农村殡葬设施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农村的殡葬改革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为基础,全力推进殡葬改革。我省现实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已远不能满足现实殡葬改革工作的要求,为此我们建议近快修订“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时应充分考虑我省各州、市少数民族多的基本情况,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丧事风俗,同时在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骨灰二次装棺、个体非法运输遗体搞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丧事演出影响交通等方面,应增加执法的刚性。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明确职责,比如违反某项规定,应当明确应由那个部门追究,对相应的责任人如何处罚。特别是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应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处理,从而进一步体现殡葬法规的严肃性。对农村殡改工作滞后的乡、镇、办事处,采取一票否决,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一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不妥、规模不当、墓穴标准和墓碑尺寸不一,没有最大化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的情况,各地可在法规允许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少数民族传统葬法的实际,根据居住人口的数量,因地制宜地制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数量,建设标准和民族特色。
同时,担负殡葬管理工作职能的民政部门在工作中多汇报,多提建设性意见,经常与规划、国土、财政、发改、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通过多种举措稳步推进公益项目建设。还可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各极政府绩效考核、村委会和社区选举等评先创优的工作中,促动工作的进展。
在工作中,要简化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程序,加快建设步伐。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各有关部门协作,对按规定不占耕地、林地,不在水源保护区,建在荒山瘩地的公墓,采用土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审批的方法进行建设。在一些边远的山村土葬区也可把历史形成的坟地改造成公益性公墓,将埋葬在耕地和其它散坟迁入统一埋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