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行业市场的准入机制存在缺陷
市场准入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管理机制,对于国家规范化管理某一特殊行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殡葬行业在我国属于提供社会公益性福利的服务行业,国家对其进行市场准入机制的管控是理所应当的,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共同在原则上对殡葬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予以法律明确规定,相应的,各地也陆续制定并出台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上以行政审批作为殡葬行业市场准入机制的基本制度,原则上除了与国外、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方面进行的合资联营性公墓需要报请国务院民政部直接进行审查批复外,其余的审批权力给予地方,具体内容为: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当地的墓地陵园建设项目;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本地区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项目;殡仪服务处、骨灰保存点的建设项目则直接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即可。

农村的公益公墓的项目审批由本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于制造、销售殡葬服务用品的问题则完全没有准入机制的法律规定,2012年国务院民政府公布的《殡葬用品管理体制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中提到,当前我国三分之二的地区明文规定对殡葬用品的制造和销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如笔者查阅的2009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于殡葬用品管理的通告》中显示: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和销售殡葬用品前,必须向当地民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审核同意后还需到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完成上述手续后才能进行殡葬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殡葬行业市场准入机制存在的问题重重,笔者总结概括为以下三点问题:第一,法律法规仅在原则层面进行规定,没有细化各项标准。如《大连市殡葬服务及殡葬用品管理规定》中对于准入机制仅仅只有两句话:1、从事该行业的人员需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2、殡葬行业的场地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可该规定中并没有明确阐明“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相关标准”又是什么标准。使得殡葬行业在市场准入时根本没有实际操作的依据。第二,对于从业资质要求不够清晰明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公墓陵园的建设项目需要由申请人提供诸如申请报告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土地利用可行性报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但对于申请人资质能力的评估和审查却没有任何规定,各地都曾经出现过一些拿到殡葬行业准入资格的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或根本无法募集资金使建设项目夭折、半途而废的情况,据此引发社会矛盾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第三,存在土地资源浪费的风险隐患。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我国现有的殡葬行业市场准入条件较为模糊笼统造成的,比如在我国农村地区只要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兴建公益性公墓的申请得到审核后,通常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对于公益性墓地的建设项目往往不会予以否决,于是就出现了一些村子里以兴建公墓之名的非法圈地行为,对农用土地造成了大量的侵占,当地的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受到了严重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