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殡葬服务业立法特点
美国是公认的立法制度最先进的国家之一,针对殡葬服务业的法律法规自然也体现出这一特点,相关的法律法规门类齐全、体系完整、标准详尽、制度完备、内容丰富,对其国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殡葬人员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公民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以上便是美国殡葬服务业立法上的总体特点,笔者将从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殡葬服务用品收费、殡葬人员从业资格准入三个具体方面的立法表现加以分析研究,从而反映出美国殡葬服务业的立法特点。

第一,美国立法对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予以明确规范。这是在司法的角度上对美国的殡葬服务业予以法律上的管控。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最早出现在西欧国家,如英国、德国都是最早创制这项制度的国家,后来在加拿大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相继出现了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相关制度形式,但这项服务制度体系最为完善的还是美国,究其原因自然是立法上的完备详尽。对于这项服务,美国殡葬服务业的标准叫法是:“预需”殡葬合同,形式上为美国公民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与美国国内任何一家有从业经营许可证的殡葬服务机构订立民事合同,在这份合同中会强制要求双方针对殡葬用品、殡葬服务的形式、火葬还是土葬进行选择,并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确认。尤其是针对殡葬服务的各项收费更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强调收费的公开和透明化。在美国,殡葬服务业的经营者每年要向当地州政府的管理部门提交服务项目及用品收费标准清单一份请求批准,州政府的管理部门有权否决这份清单上他们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将书面通知及理由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给殡葬服务业的经营者。美国法律对经济合同管理一贯是较为宽松自由的,但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则完全相反,可以说美国政府对这项服务合同的管控是近乎“窒息”式的监管。除了之前所说的对服务用品在价格上的逐项审核,更凸显出的一个特点是服务的提供方与被提供服务方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最明显的就是被提供服务的一方有权撤销合同,而且是可以随时行使这项权利,提供服务的一方则无权撤销该合同,除了被提供服务一方不付款这一个例外事由。对不按合同履行服务义务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殡葬服务机构,美国政府有一套完整的惩罚规定,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冻结经营者个人财产等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机构甚至将经营者的处罚措施归入刑法内。美国政府在法律上对生前预约殡葬合同的管理看似显失公平,但其立法的初衷正是为了维护实质的正义,体现的是维护美国国民的公共利益,充分保障消费一方的权利。
第二,美国在立法上对殡葬服务业的殡葬用品与提供服务的价格标准有着详细的规定。美国政府对价格的管控一向强调的是公开和透明,殡葬服务业也不例外,政府统一实行严格的价格审批核准制度,如前文所述,州政府每年都要对各殡葬服务业的经营者索取价格清单一份,逐项审核价格是否合理合规。只要有充足的理由,州政府即可要求殡葬服务业的经营者无条件接受更改某项服务或某个用品定价的要求。在美国政府看来,从立法的角度对殡葬服务业进行价格管理是科学合理的,也是国家和国民的共同需要。对此,美国加州大学的行政法学教授杰里马绍尔曾说过:“对殡葬服务业的管控是美国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然公正原则要求程序上的平等表现为参与上的平等,同时参与者的可预知性和理性需要程序的外观保护,因为这样才能利于保护参与者的利益。”英美法系创设的听证制度也将殡葬行业的价值制定纳入其中,这些都充分的体现出美国政府在立法上对殡葬服务业这一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所进行的严格管控。
第三,科学的、严格的殡葬人员从业资格准入制度。美国共有23所以殡葬为主打专业的大学院校,除此之外还有51个大学内设有专门的殡葬系,有一套完整齐备的、科学合理的教育体系对志愿从事殡葬服务业人员进行授课培训。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从事殡葬服务业的从业者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的殡葬专业学习,在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后才可从事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经过如此专业的大学课程教育再加上严谨科学的从业资格准入体系,在美国从事殡葬服务行业的人员都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结构,训练有素的高学历高素质人员。很明显,对于没有达到从业资格的人如果涉足殡葬服务业,在美国是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