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礼俗与正式制度的融合
钱穆在《论语解释》中对“慎终追远,民德归厚”作了评注,以人类共同情感的角度阐述了中国死亡仪式的根本,即以“不忍之心”处理无可奈何之事,在人类终极困境“死亡”面前,儒者悬置神鬼之论,而立教于“人类心情深处”,以慎终追远为基。在整个丧礼中,一切以悲伤为主,不管是服制的颜色、款式,还是丧葬用品的色调以及人民在丧礼现场的言谈举止都是在渲染哀伤,用法律的“理”使得对情感的表达规范化,使人的感情秩序化。

丧葬也在随着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变迁,现在的葬礼仪式趋于简略,服制也越来越简化。在众多传统礼节中,丧葬算是保留得稍好的,有学者呼吁,不能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那样不让烧纸,不让土葬。中国丧礼有一定的结构,这个结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传到民俗中,人们再根据自己的行为来建构,因而有了人们认为土葬可以保全人的灵魂得以不灭。当亲人去世后,他们需要承载哀思的之地,丧葬仪式成为哀伤抚慰的中国模式,其目的是让亲属走出丧亲的心理,回归正常生活。
但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薄弱和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若任其根据自己行为来建构丧葬结构,可能会偏离正轨。因此需要正式制度让人们有节制地行使礼节,表达哀思,用法律以规范人们的荒唐的行为。
“传统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时代条件、社会制度的局限性的制约和影响,因而也不可避免会存在陈旧过时或己成为糟粕性的东西。”丧葬礼俗由于在变迁的过程中受到不同地区的文化习俗的影响,因而在各个地区的表现形式又有所不同。而移风易俗也是长期以来,国家管理者、文人希望通过因势利导良性的礼俗秩序,既能充分表达情感、尊重传统,又健康积极,公序良俗的构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将丧葬礼俗融入规范的殡葬管理法律制度,让礼俗在法律的框架中表达,不冰冷地执行法律制度,也不任由民间习俗肆意发挥,两者有机交织,相互影响,有利于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我们不可能也无法把哪一部分完全抽离出来,否则也不存在火葬中墓地还要讲求风水位置,殡仪馆大柱上刻满了“清明祭祖”“祭天”“祭地”等祭文,“表达人们对于上天的鸿鹊,哺育万物的感恩之心,祈求上天保佑华夏子民生活富足,国泰民安”。①这些祭文内蕴丰富而深刻,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倡导火葬,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中华的优秀文化,它仍然倡导我们奉善信孝,但也需我们去其糟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