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土葬推行火葬
1970年5月,兰市革命委员会制定颁布《兰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推行火葬,改革旧丧葬礼俗。同时,编印《殡葬改革宣传资料片》发放全市各单位,对干部职工、居民、社员进行宣传教育。内容有:C1)实行火葬有利于移风易俗、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C2)火葬是最科学、最卫生的殡葬方法,有利于环境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C3)火葬节约木材,节省耕地,有利于生产建设;C4)火葬节省开支,有利于减轻丧户的经济负担。1982年,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实行火葬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生产、经营棺木或由外地运进棺木。对制作和出售棺材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非法经营进行没收或罚款处罚。

1970年5月31号开始至12月,全市火化尸体496具,火化率为40 } 0 1973年后,火化率上升的幅度不大,1976年一1981年火化率一直徘徊在50-54之间,群众实行土葬的仍然较多。据此,1982年4月,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和省区殡葬改革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殡葬改革工作。出席会议的有市民政、公交、基建、农业、文教卫生、城市4个区及其基层。此后火化率有所提高。1985年1月,市民政局组织调查组到70多个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对殡葬改革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社会上旧的丧葬习俗抬头,扬蟠招魂,请道士念经等封建迷信活动相当严重,土葬回升。于是同年4月重新修订《兰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5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以布告形式引发全市张贴,并利用报纸广播黑板报墙报宣传窗和出动宣传车等向群众进行宣传。这一年火化率由1984年的58.7提高到68.2。1987年初,土葬又有所抬头,据对城南区、城中区、城北区、城东区、五发镇100多个居(村)民委员会调查统计:死亡804人,火葬534人,火化率66.42%。是年3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兰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城中区、城东区、城南区、城北区所辖范围,郊区所辖各乡镇,兰发县雷镇为法定火葬区。凡在火葬区内居住的干部、职工、居民、村民死亡必须火葬,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同时不得发放丧葬补助费,两年内不得发给困难补助费或救济费。还规定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火葬区内为土葬提供服务,违者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动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为土葬提供服务的,对单位领导、批准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为执行好《兰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兰市殡葬管理处与4个城区民俗婚丧管理委员会签订《承包火化率的奖罚协议》,奖励条款规定,年火化率达85%-89%的,一次性奖励城区管委会1500元;达90%-94%奖励2000元;95%以上一次性奖励2500元。1988年和1989年,全市火化率分别为85.8%和90.7。奖罚协议出台后,各城区火化率有了极大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