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物权的定义

2026-06-05

    在国外,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概念的界定也因各国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韩国民法中墓地权利被定义为“坟墓基地权”,“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的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这里的“坟墓基地权”即是文中所讲的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其定义的内容却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地役权更为相似。韩国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性质及存废讨论非常热烈。       

                                    

    瑞典人信奉基督教,且多为口耳曼族,行政事务管理中宗教因素严重。该国《墓地权法案》规定“墓地权”的产生是一个特定化的过程,本来用于公共安葬的地方因通过某种流转手段转而由特定人使用,由此产生这一特定权利。该法内容较宽松、具体,全文遵循尊重死者、以人为本的主旨。需要指出的是,此“墓地权”与该国农村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其农村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只可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墓地权”的权利人则拥有所有权。

    美国司法审判中法官通常将墓地权利称作“坟墓役权”,并规定由死者的继承人所有。这项权利因为一直排挤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随着美国墓地被废弃后才结束。笔者认为,美国的“坟墓役权”制度与我国的孝道传统及历史文化较为吻合。


墓地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

 

国外墓地经营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