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

2026-06-05

    权能是权利的基本内涵,是权利所有者行使意识支配的途径。我国《物权法》详细规定了所有权《日本民法典》也对所有权内容作出界定,包括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知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使用的权利,可是根据墓地地上附着物这一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的特性,笔者借鉴罗马法中“权利限制理论”将我国墓地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内容作适当调整,以使其符合墓地这一特殊客体的特别保护。       

                                  

      “没有什么权利可以是完全绝对的。”罗马人认识到这一点并非一朝一夕,中间有着很长的时间过程,罗马人最终结合自然法,发挥务实的法律精神以及成熟的立法技巧做到对权利限制理论的理性认识及灵活运用。“私的所有权概念并非绝对……源自其最深处的本质。;  笔者将其本质理解为所有权本身就蕴含权利和义务,其被限制部分即时此处被蕴含的义务。以下是笔者针对墓地附着物所有权的具体内容作出的分析。

    第一,祭奠权能

      《汉典》中“祭奠”:为追念死者并安抚其在天之灵而举行仪式。现实生活中,生者为了表达对死者的怀念,会在其死亡后某些特定口子如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春节等以某些形式、礼仪行追悼之礼。而墓地一般就成了生者祭拜死者的场所,墓主的朋友、亲属在合法取得墓地后有权进行对已故者的祭奠。维护每个公民的尊严和尊重其人格的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宪政的核心价值取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二,维护权能

    例如对墓碑的打扫,土坟墓地上对周围杂草的清除,周边环境的美化,城市经营性墓地中对墓地上松动滑落的石块进行固定、维护。此处笔者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墓地地上附着物的维护权能并非指墓主近亲属可以任意修建坟墓,例如修建祖坟。祖坟是封建迷信留下的产物,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应当严加杜绝。

    第三,主动搬迁权及被动搬迁补偿权

    迁坟即转移墓地及其附着物的活动。近年来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建设如火如茶的进行,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建设规划中遇到墓地所占区域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引发的各类迁坟风波也亦不断。墓地地上附着物的搬迁是墓主近亲属行使自身对墓地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中使用权的体现,所有权是绝对权,他人无法干涉。除此之外,无论是私人处于自身需求还是政府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请求墓主近亲属搬迁墓地均应提供金钱及其他补偿。

    第四,非法侵害排除权能

    权利人有权对他人侵害墓地的行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根据《侵权责任法》可知,公民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无论是经营性墓地还是农村公益性墓地中,墓地由公民(墓主生前或墓主近亲属)合法取得,合法取得后即拥有使用权,不受他人不法侵害。上文中提到的往他人坟头泼脏水、铲掉他人坟头的泥土、崛坟盗尸等均是非法侵害他人的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上述行为可能触犯民法、行政法,情节严重的甚至触犯刑法,应受刑罚。

    第五,表明个体特征权能

    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墓地权利后,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墓穴及其附属设施的面积、式样、颜色等等进行自主选择适用,也可以适应墓区美化环境的要求,在墓穴周围植树种草,使其墓地与众不同,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


墓地物权及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性质

 

墓地物权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