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物权及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性质

2026-06-05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区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然而,无论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必需附着于民事主体才能得到实现,人格利益实质上已内化为人的一部分而存于社会。墓地物权并未内化于民事主体,其不是人格权客体。身份权主要特点在于身份关系中权利人对义务人的支配权。然而,墓地物权的客体为以墓地为标的,并非身份权所应体现的民事主体甲对民事主体乙的权利,除此之外其义务人也并不特定。墓地亦不是人身权客体。但基于墓主近亲属对墓地的特殊情感,墓地与人格利益有着非同一般的关系。          

                                 

    依杨立新教授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墓地承载着墓主的人格利益。与此同时,墓地作为墓主近亲属寄托哀思的场所,其被侵犯必然也触犯墓主近亲属的人格利益。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墓地上的人格利益由墓主及其近亲属共同所有。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采用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理论和一般财产利益保护规则来对墓地进行保护,其人格利益保护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财产利益保护则适用一般财产的保护规则。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可知,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内容不再限定为金钱。胡长清先生认为,‘经济利益’并非财产权认定的唯一标准,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对人类无直接经济利益的物体,如挚友的信函、亲人的遗物,但是此类物体对人们的生活有着不容置否的意义。a“笔者非常支持上述观点,财产法主要任务在于调整经济利益的流通、互易,但还应包括确定利益的归属。无法带来经济利益的物体虽无法交易,但其存在于人们生活里,需要确定其上承载的利益归属关系,此时就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则。据此,笔者认为墓地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客体。


墓地权利的内容: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

 

墓地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