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权利的内容: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
通常人们口中的“坟”或“坟墓”是作广义的解释,指埋葬死者尸体或遗骸、骨灰的建筑物:在农村指地下埋有棺材的土穴和地上凸起的土堆。在城市经营性墓地中坟墓指地面之下存放骨灰盒的墓穴和地面之上的墓碑等。以农村公益性墓地为例,坟墓由地上凸起的‘坟家’与深挖于地下的‘墓穴’组成,墓穴连接地上地下。而墓地权利包括地上凸起的坟头、墓碑所占的地块以及其他附着物(统称为墓地地上附着物)及其所占土地(称为墓地)。在“李贤蔺因自家坟墓被掘而起诉刘青川等人赔偿一案”中,墓主及其近亲属花费财力、物力购买墓地、购置棺木、修理墓地,墓地客观存在,对墓主近亲属有长期使用的价值,法官认定此受物权法保护支持了墓地具有‘物权’性质理论。那么,物权类别很多,此种物权应归属于哪一类?

针对这一案例,有学者认为此是所有权,因法院判决被告负有恢复原状的责任,而恢复原状是民事审判中所有权被侵犯的救济途径。不论是农村墓地占用的自家宅基地还是城市购买的土地均具有典型的“不动产”特性;而墓地地上附着物诸如被埋葬于地下的尸体、骨灰、地上竖立的墓碑等均可通过迁坟、重修等方式转移、改变存在状态,具有典型的“动产”特性。因此,极具有不动产特性的墓地和具有动产特性的地上附着物二者间权利规则大相径庭,导致墓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利状态也有所不同。
民政部2002年颁布另一《通知》m,该通知明确将建墓单位分为政府和市场法人,即由公墓建设单位申请取得相关土地权益进而修建墓园,然后通过不同途径将墓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流通至墓地需求者。已知民法中规定教、科、文、卫、体用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居住用地出让期限为70年,2011年民政部发言人指出,墓地使用期限取决于所占土地性质以及该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
综上,我国墓地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两部分。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基于墓地这一特殊标的物的用益物权,包括墓主近亲属对墓地的进葬使用、出租、立墓碑、建筑附着物等权利。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则主要指经营性墓地中墓主或其近亲属或其他购买者通过买卖合同关系继受取得墓地,并拥有地上附着物主体权利,由此延伸出诸如祭奠权能、设施维护权能、搬迁权能、非法侵害的排除权能、表明个体特征的权能等一系列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