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殡葬改革的政策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151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在1956年4月27日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自愿签署了《倡议实行火化》,提倡死后不保留遗体,实行火葬,并且不修建坟墓,由此拉开了我国殡葬改革的帷幕。但是该文件仅停留在倡导层面,并未上升为全国性的政策要求。到1965年7月,内务部颁布《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改革旧的丧葬礼俗,要求建立公墓统一管理,同时坟墓尽量建在荒山瘩地,缩小墓穴占地面积以提升土地使用率。虽然,在该意见的指导下,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的大中城市全面推行火葬,并取得了不错的进展,然而该文件并不具有行政法规的行政强制力。1982年国家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的工作报告》指出我国的全国年平均火化率仍不足20%呼吁将殡葬改革逐步规范化以纳入到法律法规。1983年,民政部党组通过《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第一次明确了党员要在殡葬改革中发挥先锋队的示范作用,在社会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直至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国后首个殡葬改革的全国性行政法规一一《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行政执法的手段保障殡葬治理的推行。直到1997年7月《殡葬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殡葬管理改革进入了规范化的法制阶段。随后全国29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陆续响应国务院的政策,相继在《殡葬管理条例》的蓝本上制定了地方的殡葬管理政策。2005年,殡葬治理通过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全国的遗体火化率上升至53%,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殡葬改革的实际执行中,不断出现“强制平坟”、“强制火化”和“抢砸棺材”等负面的新闻报道,刺激着国人的朴素情感和敏感神经。尤其是经历了2012年沸沸扬扬的“周口平坟”风波后,国务院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强制执行的条文:“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随着,2014年安庆“寿材回收”和2017年江西“抢棺砸棺”事件的陆续爆发,国家逐渐意识到单纯依靠法律条文进行的刚性管制,己不能满足更高水平的殡葬治理需求。2018年3月21日,民政部等十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围绕殡葬领域的治理难题,勇于攻坚,寻求解决对策,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效破解改革发展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