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规划,明确殡葬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任务,根据当地人口、耕地、交通和民族构成等情况,合理确定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推进殡仪馆及城镇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通过5到10年的努力,力争全省所有县都有一座殡仪馆,建立起以殡仪馆为核心,以城镇街道殡仪服务站为依托,以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公益性墓地为保障,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为基础的殡葬服务网络。
1.殡仪馆是提供遗体处理、悼念等殡仪服务活动的专用场所。殡仪馆建设要坚持“方便适用、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消除污染、尊重当地丧葬文化和习俗”的原则。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为城市居民无偿或低偿提供安葬骨灰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设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益性公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
3.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服务的集体公用设施。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4,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经营性公墓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墓建设要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涉及林地的必须同时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经营性公墓要主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自觉建立公益性墓区和骨灰存放设施,中、低价位墓穴建造比例应达到墓穴总数的80%以上。
(三)规范殡葬设施审批程序。各地要切实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管理建设殡仪馆及其他公益性殡仪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须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