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

2026-06-16

    坚持强化殡葬管理,稳步推进殡葬改革,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规范实施土葬,推行生态殡葬、绿色节地殡葬)同时,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一)科学划分葬区。各地要根据我省多民族聚居、多种丧葬习俗并存的实际,在充分尊重各民族丧葬习俗的基础上推进殡葬改革,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已划分为火葬区的西宁市区、大通县、涅中县、惶源县、平安县、互助县、乐都县、民和县、共和县、同德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刚察县、海晏县等14个地区,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规范火葬范围和土葬改革区域未划定火葬区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交通、土地、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意见;州(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每5年调整一次。

    (二)稳步推行火葬。大力倡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划定火葬的地区,要坚持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要强化骨灰管理,推行骨灰安葬备案制。积极倡导和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深埋、撒散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对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以尊重,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在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土族、蒙古族群众聚居地区,根据群众意愿实行火葬

    (三)规范实施土葬。公益性墓地应当选用荒坡、非耕地的贫瘩地和滩地建造,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禁止在沿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及保护区、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耕种区内建造公墓或墓地。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要教育引导群众摒弃水泥、石材建坟,保护生态环境。


切实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和价格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