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2026-06-24

    (一)科学编制规划。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要求,编制公益性安葬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合理利用土地。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按照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10年使用需求的原则确定公益性公墓面积,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50亩,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100亩,省辖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200亩,严禁公益性公墓大面积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坏土地。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得建石围栏;墓碑要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应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积极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在土葬改革区,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遗体公墓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堂(塔、墙)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墓区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道路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已投人使用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墓区,一律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建设。


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推动殡葬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