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

2026-06-24

    (一)完善审批手续。申请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相关管理制度。        

                                  

    建设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辖市、县(市)建设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分别由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省辖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分别由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人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需要。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本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2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安葬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对象担任,主要负责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三)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公益性安葬设施免费提供给群众使用,所需经费列人当地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益性安葬设施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后安排人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和承包经营公益性安葬设施,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禁止修建宗族墓地。

    (四)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内应当以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区祭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冥币等物品。省辖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网上祭祀平台,鼓励群众进行网上祭祀。


全面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强化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