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026-06-28

    在坟山侵权纠纷等民事侵权案件中,最主要的是墓地用途侵权纠纷和挖坟毁坟侵权纠纷。在墓地用途侵权纠纷中,有支持经济用途优先的,也有支持祭祀用途优先的。在挖坟毁坟等侵权案件中,有支持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有支持经济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也有只支持精神损害不支持经济赔偿的。法宫在认识上存在很大差异,根源在于法律对农村墓地使用权和侵害其权利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对农村墓地使用权这一权利认识不明确。        

                              

    依照前述,农村墓地使用权是一种法律赋予死者近亲属的权利,应一该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对于侵害农村墓地使用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参照一般民事责任,分情况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对于侵害公益性墓地内的墓地使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对于侵害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墓地,因为这些都是非法墓地,不能恢复原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迁坟至公益性墓地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对于未建公益性墓地的村庄,如果被侵害的墓地建在承包地、宅基地、建设用地之外的荒山贫痔之地,参照第一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侵害的墓地建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地方,则依照第二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2004年,益阳市的陈先生因其亲弟弟未在亡父墓碑上刻上自己夫妇俩的名字,将两个弟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弟弟们把他夫妇俩的名字刻上墓碑,向他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墓碑的功能除了标识死者的名字身份外,也是生者寄托对死者哀思、进行祭奠的物质载体,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死者亲属的名字按照长幼顺序刻于墓碑的做法,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观念,应视为一种社会的公序良俗,判决支持将陈先生夫妇的名字刻于墓碑上。可见,留名、祭祀等作为农村墓地使用权延伸的权利,是墓地使用权人的“准财产权利”,如果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人也将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


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选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