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选址限制

2026-06-28

   现行法律法规对墓地的选址主要有以下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1998年5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瘩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墓地使用权的选址规定限制主要有:第一,许可规定,即科学规划,建造坟墓应该选址在荒山痔地;第二,禁止规定,即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虽然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己经对农村墓地使用权的选址作出明确规定,并值得肯定。但很多农村村民还是认为死后安葬在自己的承包地是天经地义的。且受传统风水理论的影响,无论是王公贵族还是平民百姓,对墓地的选址历来十分讲究,总要请风水先生查看地形、地势、山水走向,以求避祸得福,兴旺子孙。要使法律规定得到执行,最好的办法是要有能够保障法律实施的措施。有法不遵情形出现的原因虽然很多,但对于农村墓地使用权这一特殊物权,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缺乏人性化。封建迷信己经由来两千年之久,思想己经根深蒂固,违背村民的心理,简单地采用硬性禁止和强制迁坟的方式进行选址,势必会造成逆反心理。

    笔者认为,在进行农村墓地选址时,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还要考虑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俄罗斯联邦殡葬法》中关于墓地选址的规定值得借鉴,即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1、农村墓地使用权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顾及到水文、地形特点、土质结构、周边环境的生态负荷极限;2、农村墓地使用权选址应在距地面上有建筑物的地段至少300米远,且不得在以下地区建公益性墓地:(1)水库及温泉水源卫生保护区,疗养特别保护区;(2)溶解的或有大裂缝的岩石表面;(3)湖边、河岸及其它村民生活用水、进行健身活动的开放性水域周边地区;(4)在地下水距地面两米或更高的位置,以及被淹没或坍塌的地方,沼泽地。


侵害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面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