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延续的土葬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试探”意指“用含义不很明显的言语或举动引起对方的反应,借以了解对方的意思。”“试探”行为往往发生在身份或是地位具有差异的沟通中。在村民眼中,村委会依然扮演着“官”的角色,而他们自己则是普通的“民”,这种身份上的不平等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他们的行动方式,使得村民在与村委会交往时,往往预设对方不会主动透露关键信息,所以常常采取试探的方式来了解村委会的真实态度和立场。

史村的殡葬改革并不是突然开始的,在1995年村里便成立了红白理事会,但是在《红白理事会职责》一文中,关于殡葬改革的内容也仅限于“积极倡导移风易俗,破旧立新,引导村民厚养薄葬,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这一条,并未具体涉及火化的相关要求,村民的日常生活也并未受到影响。所以在2002年史村被列为火化区,并关停了村子里的棺材铺后,比起推行火化的事实,村民更愿意相信这是村委会“临时做做样子”。但是棺材铺的关停也给村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这种恐慌或危机感促使村民开始采取试探性的行动。
罗英今年78岁,她是当年火化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见证者。在谈起当年的火化政策时她表示,当时村子里的人都不想火化,也都没有火化的这个传统。所以当有一户人家在办理丧事儿时,他仍然按照史村传统的丧葬习俗,人死之后停灵三天,在这三天时间内还叫了琐呐和戏班,都没有受到村委会的阻拦。然而,在逝者下葬的当日,村委会干部抵达现场,并提出了遗体火化的要求,迫于政策的权威性,丧家不得不将逝者遗体进行火化。尽管如此,以罗英为代表的村民仍然不认为村委会会强行要求村民火化,他们把这一次被强制火化的原因归为丧家的张扬,很难不引起村委会的关注,“就算是村大队的人不想管,你闹的那么大,人家也没办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是。”
在上述案例中,村民在丧礼的初步阶段依然按照传统来操办丧事,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试探村委会的态度,在确认村委会并没有对他们进行干预后,便认为这一次的殡葬改革仍然不具备实际意义,因此并未进行遗体火化。即便在下葬时受到了村委会的干预,村民仍然将村大队的行为视为是一种无可奈何,并认为只要自己简化了仪式,就仍然能够实现入土为安的宿愿。基于此种心理,村民减办仪式或者不办仪式,进而催生出一种“去仪式化”的土葬方式,来逃避火化政策的实施,这一现象也被称作“偷埋”。有关“偷埋”的分析将在后文中详细展开,此处不再多加赘述。村民在试探村委会的态度时,所采取的行动并非是盲目的,他们基于三个方面的考量而提出了一个核心假设,认为村大队并不会强制执行遗体火化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是基于土葬的历史传统,从孝道伦理的角度出发,对土葬的合理性进行叙述。史村传统的殡葬活动根植于农耕社会的深厚土壤,在历史的积淀中逐渐形成了以遗体土葬为仪式核心内容的丧葬习俗。村民讲“万物土中生,万物土中养,你一出汗身上好多泥,所以人就是土中生的,也得靠土养活。你画个圆圈是不,从这儿画落底儿,还得落到这儿,所以人要入土为安。”①而火葬对村民来讲过于“新鲜”也过于“骇人”,罗英说:“以前人都不火化,人好好P给放到火里头烧烧,多马砸(吓)人。人一烧,给你一谷堆灰,谁知道那灰是谁的,你爹妈辛辛苦苦给你拉扯长大,啊,到后来就这一谷堆灰。”火化破坏了人身体的完整性,曾经去过火葬场的万盛回来讲述了在火葬场中自己看到人是如何被火化的,“你是没见过,我去过火葬场,我看过怎么烧人的。那是人呀!人一推推进去,里头是耐火砖,然后喷上汽油就开始烧,你想想那是人呀!养只小猫小狗死了还会挖个坑给它埋了,那可是个人啊!”在上述村民的陈述中,万盛三次强调了“那是人呀!”,在他的话语中充满了对生命的感慨,他不仅是在描述一个火化的过程,更是在表达对人格的尊重和对生命的敬畏,蕴含着村民对于生命价值的深刻思考,这些价值观念也是他们日常生活的行动指南,从而促使他们坚决维护土葬的历史传统。因此,对于火化政策的实施,村民们难以理解和接受。
第二是基于村民对城乡公民身份的定位。在2002年以前,村民对于推行火化的消息就己经有所耳闻,但是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拥有城镇户口的“城里人”以及在机关单位担任要职的“公家人”。村民罗英将自己和“城里人”做了区分,认为“城里人”的生产和生活都与土地发生了分离,城里没有足够的土地可以建造坟墓,所以他们只能接受火化,在火化后使用骨灰盒葬入公墓中。除此之外,“城里人”在去世后享有20个月的丧葬费用,如果不接受火化就会失去这笔补贴,所以“城里人”和“公家人”必须接受火化。当谈到自己为什么不接受火化时,罗英表示,自己的身份是“老农民”,不同于“城里人”与土地的分离,作为“老农民”的村民,他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与土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联系使得他们享有“落叶归根”的条件。再者,村民去世后也并没有丧葬费用补贴,所以在他们看来自己更有理由拒绝接受火化。基于这些因素,村民建构起了土葬行为的“合理性”叙事。
第三是基于村委会成员双重性的身份特征。在第三章中,己对村委会成员的身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他们不仅是村落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生活在史村中的普通村民。同其他村民一样,他们同样需要面对生老病死以及为长辈养老送终的现实问题,所以村民相信村委会成员和他有着相同的诉求,对于他们不火化的做法会表示理解并宽容。
但事实并非如村民所预期的那样,只要简化仪式村委会就会放宽火化的要求。洛阳市政府明确要求,至2002年全市火化率需达到60%的目标。紧随其后,堰师市出台了《堰师市殡葬改革工作意见》,要求城乡亡故人员一律施行火化。在政策的落实中,火化率是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指标,也是上级对村镇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所以史村村委会也不得不按要求办事。史村村委副主任长欣道:“不愿意那也没办法呀,政策就是这样,都得听政策的。”所以,当村委会发现有村民抱有侥幸心理,未依照规定将逝者遗体进行火化处理,而是擅自将其安葬于墓地之中,坚决要求家属将遗体起出并移送至火葬场进行火化。若家属拒绝配合,村委会将会采取强制措施,对逝者遗体进行当场焚化,并对涉事家属处以经济处罚,以确保火化政策得到严格执行。
